4月2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保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 ,根据相关规定 ,2010年在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正式公布并于4月26日正式实施。
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分别为:一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533元;二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333元;三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4133元;四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933元;五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793元;六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七级地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
确定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作为项目“招拍挂”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经审核同意后在售楼处予以公示;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马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