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之差惹分歧 阁楼变“九层上空”工程款少23万多元

2011-06-24 10:0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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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市民王先生说,去年10月他从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天一智慧之城13号和14号楼的建设工程,但即将完工的时候,因为合同和图纸上一个名称之差产生了分歧。

  “6月初,我们把5月份的工程进度报表交给了对方,按实际计算结果,我们应该领到8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项。公司说资金暂时比较紧张,就先给了50万元,并让我再等几天。谁知道过几天再要工程款项的时候,就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王先生说,“五六天前,我再次跟对方催款,对方突然说计算结果出了问题,款项没有那么多。”王先生跟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里面有这样的规定,“正负零以下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5层结算 ”,“阁楼按标准层面积2.0层”。

  “标准层只有9层,所以阁楼就是在9层上面。但对方却拿出图纸来告诉我,上面没有标注阁楼,而是‘九层上空’。也就是说,不能按照两倍的标准计算 ,而只能作为普通的一层。这样算下来,两者的工程款项相差23万多元。”王先生说,“平时沟通的时候,都是按照阁楼的意思来说的,但现在对方不承认了。”

  王先生称,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城阳区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承诺书》,里面工程造价是290多万元,“按照阁楼的标准来计算 ,实际结果和这个数据是一致的,从这个方面能说明,当时对方就是按照阁楼的标准签订合同的”。

  2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位黑姓负责人,“你说的情况我知道,而且对方也来找过我们。从实际建成结果来看,九层上面不是阁楼,就是普通的屋面 ,对方可以去找专家或让相关部门来鉴定”。

  “虽然合同里面出现‘阁楼’,但合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改变而变化,实际情况不是阁楼,总不能按照阁楼的标准给对方结算吧?”黑先生说,“实际情况变了,所以造价也就不一样了。”

  对此,北京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微微称,如果合同或管理承诺书里面没有“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之类的规定,仍然应该以合同或管理承诺书为准。“如果有类似的变通规定,王先生也可以证明,他们所盖的的确就是阁楼,跟对方讨要应得的款项。”

  记者 王守华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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