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处1万至3万元罚款

2011-08-11 09:2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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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8月10日讯 8月10日,记者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近3年内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企业,不能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形之一,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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