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1年7月16日,肖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打算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并按《协议》要求缴纳房款10万元。10月份 ,肖女士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发现房屋交付时间由《协议》中的“2011年12月31日”变成了“2012年5月31日”。肖女士因此拒绝与开发商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解除所签《认购协议》,退回已交的10万元款项。而开发商以肖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处理过程】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消费者支付的10万元中只有2万元为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即便消费者违约,房产商只能扣除2万元,余款应予以退回。另外,房地产公司未能向肖女士提供所购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擅自变更了房屋交付期限,违背了合同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权扣除消费者交付的定金。而且,《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消费者已支付的定金应全额返还。
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肖女士所缴纳的全部款项共计10万元,双方在《投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邢立玮]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