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民事纠纷。
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诉讼
根据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一审终审民事案件标的额由一审稿的5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下。
据了解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1万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认为,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专家有望出庭对鉴定提意见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实践中有些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同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专家参与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申请再审期限由两年缩为半年
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申请再审期限从两年缩短为六个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草案进一步明确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条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强调先行调解的同时,也强调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审稿将这一条修改为:“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尤其是最近的“问题胶囊”事件更是影响范围极广。有人认为,对于像“问题胶囊”这样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非常有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 ,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据了解,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军人保险法草案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国家承担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地方国家给补助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每年国防费中增加部分预算用于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补助,当年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保险资金一并转入地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24日上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时作出上述表示。
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现行政策和情况是,军人退役后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根据一些地方和军队单位的意见,军人保险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保享补助
军人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来源。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胡彦林24日上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的,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明确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缴费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现行政策是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建议根据现行政策,对军人保险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我国从 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本版文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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