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25日讯(记者 刘雪莲 ) 7月1日起,青岛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8月25日,市人社局正式发布《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从8月27日起,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在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的医疗保险大厅内,专设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开始受理参保患者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核准后,有关待遇当日生效。
是不是所有在青岛居住的人都能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也限定了时间范围。一是以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作为救助周期,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医疗年度的救助范围。二是只有在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其中,2012年6月30日之前入院,出院时间在201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参保患者,其本次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2年7月1日之后、享有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2012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参与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纳入救助范围;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2年7月1日之后、享有特病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2012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特病救助范围(按新的待遇标准实施救助)。
据悉,此次青岛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相当系统化,因此具有特殊的系统处理规则,其中包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内救助系统,由范围内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外救助系统,由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 本市医疗保险又将有三种疾病被纳入门诊大病病种,那就是BH4缺乏症、原发性/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肢端肥大症;而所有符合临床评估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特药救助的救助对象,同时也享有门诊大病待遇。
因为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起来相当复杂,因此,青岛市将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设为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管理的过渡期。期间,超限救助、大额救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底一次性集中处理。
相关链接 大病医疗救助申办程序 实施细则对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的申办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参保患者要获得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首先要经过有关责任医师(不同的特药、特材品种均安排有相应专业的责任医师)的临床医学评估。
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有关的待遇资格:持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医学检验检查报告、病理诊断报告、住院病历、含有记录救助药品、特殊医用材料治疗方案的病历)、《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有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患者不需特别申请特病救助、大额救助、超限救助待遇资格,是否享有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汇总后自动生成。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上述申请后,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核准信息即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救助待遇自核准当日起生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