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 ,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 ,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对于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 ,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 50% 计算计费面积。
此外,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 ,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空房热费怎样交纳?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规定,已供热尚未入住的空房,其供热费由房屋使用权或分配权(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记者 黄英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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