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林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 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而记者的调查显示:受访人数的65% 不会考虑实名举报。(据1月26日《大河报》) 积极鼓励实名举报,是可以理解的。一是举报之后无论真假追责都有相应的对象;二是匿名举报容易提供假线索,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也给被诬告者情感上、名誉上带来损失。站在执法者的角度 ,这种说法并不错,但是,他们忽视了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实名举报者的的隐私权和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约七成的举报者遭到打击报复,这是一个怎样庞大的数字?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应该怎样来保护实名举报者呢?
建立《举报人保护法》来保护实名举报者是当务之急。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司法机关对要求保密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但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举报人作为证人必须在提供证言时陈述真实身份信息,那么所谓的保密承诺也就无从谈起。其实,立了案,司法介入了,案件信息也都清晰了,有必要非要“出卖”举报者吗?比如水门事件,线人“深喉”始终不为人知,直到2005年当事人自己才说出真相。这对于我们的司法未尝不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司法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保护也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往往举报案件司法程序还没有启动,被举报人就闻风而动了。而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两相比较,是多大的差距。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就在于,我们没有一套严密的保障体系,尤其是对那些肆意透露举报信息的工作人员。要知道,举报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绝大部分是司法机关造成的——难道还有举报者自寻多事的吗?如果我们对泄密人员能够严厉打击和惩处,譬如,开除公职或者追责入罪,他们还能这样张狂吗?
打击报复举报人入罪门槛高,刑罚轻也是保护不力的一个关键原因。河北省阜平县某中学教师马保民举报村干部骗取征地款后,被开除党籍、记大过,还被关进拘留所;河南灵宝青年王帅揭发政府违法占地搞工业园区建设,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将王帅刑拘……放眼国内,被举报者安然无恙而举报人被无情地打击报复的情况比比皆是,原因就在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而且该罪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这样的一种现状如果不改变,还怎样来保护实名举报者?作为实名举报者,如果不是下了破釜沉舟的决心,恐怕没有人会轻易实名举报。
每个举报人都是时代的良心,不严明保密纪律或徇私枉法,对举报人的每一次报复,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我们有责任行动起来,为举报人声援呐喊,保障他们的权益,珍惜每个滚烫的社会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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