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充分追责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03-31 16: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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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在被问及“希望怎么处理错案责任人”时,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对记者表示,“能宽容他们”,“我亲身经历坐牢,滋味太难受了,不愿意再看到更多家庭妻离子散,不愿意再看到他们坐牢”。

  张高平在惨遭十年冤狱之后,不仅没有“因冤生恨”,反而对冤案责任人表示“宽容”,这份善良朴素的悲悯情怀,无疑令人肃然起敬。但究竟是否应追究错案冤案责任人,显然并不取决于受害当事人是否“能宽容”,而必须由法律来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在国家法治角度来看,冤案错案,不仅指向当事公民个人,更指向法治秩序及其所捍卫的公平正义。这诚如张高平此前在再审法庭上所说的,“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那么相应的,是否追究错案责任人责任 ,不能简单被视为一种狭隘个人恩怨意义上的行为,而更应被看作一种捍卫法治尊严,以便让曾经一度失衡的公平正义秩序得到救赎矫正的行为。有道是“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意味着,判断责任人是否应被追责“坐牢”,关键并不在于受害者是否“滋味难受”,而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而从现已披露的信息来看,该起冤案的违法犯罪性质十分明显和恶劣,既明显涉嫌刑讯逼供,也涉嫌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罪。正如此前浙江高院发言人指出的,“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获取张辉有罪供述,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而依据《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令人稍感欣慰的是,针对该案,浙江公检法部门均已有较积极的表态,不仅已分别向受害人致歉,还表示要“有责必查、绝不袒护”。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质上属于纠错、“迟来”性质的错案追究案件,无疑更应该也更迫切需要如此。这种背景下,上述浙江奸杀冤案的善后问责,究竟能否确保“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到“有责必查、绝不袒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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