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根据这一草案,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本报4月24日A26版报道) 自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程序以来,经过漫长而反复的博弈程序,消法修正草案终于提交人大审议,并且亮点颇多。不过,这么长时间才提交审议,里面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既得利益阻挠之甚可见一斑。这固然凸显了新消法的来之不易,但也注定了其只能是妥协的产物。
就惩罚性赔偿条款而言,新消法只是将原来的“假一赔二”提高到了“假一赔三”,惩罚幅度不仅仍旧很低,而且还封了顶。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在新消法里却锐减成了“假一赔三”,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倒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新消法理当跟上食品安全法的步伐。更何况,惩罚性赔偿本就应该是
上不封顶的。
“假一赔二”也好,“假一赔三”也罢,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于是大部分人都习惯了自认倒霉,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同样,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调动起来,于是对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这不仅造就了产品标准“内低外高”、产品价格“内高外低”等不公平现象,更让商家从心底里不重视中国的消费者。
我们常说要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其实罚永远不可能让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唯有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并且有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无良商家才会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费者。食品安全也好,其他消费也罢,一方面需要更高品质的监管,但另一方面更需要消费者积极维权。而后者的关键就在于,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法律要以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勇敢维权。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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