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问题商品由赔一变赔三

2014-03-19 14:0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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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纠纷所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还包括对公共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比个人的损失,后两方面的损害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所以惩罚性赔偿条款将有助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 ,遏制欺诈行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从“赔一”增至“赔三”。

  小包装也得符合食安标准

  消费者王女士于2014年2月22日在莱西市某大型商场购买两盒冰冻大虾,价值330元。买回家以后却发现包装盒上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对此,王女士认为这两盒冰冻大虾是三无产品,便要求商家十倍赔偿,可是商家不同意。在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之后,王女士将情况投诉到莱西市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莱西市消保委立即与该商场取得联系,并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得知,供货方提供的是大包装冰冻虾,大包装上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商场自己提供的小包装盒,上面没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是王女士反映的情况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赔偿范围,却可按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赔偿。

  经调解 ,该商场最终同意赔偿王女士660元。

  3月15日前纠纷按原规定

  “消费者王女士是今年2月22日购买的冰冻大虾,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是 3月15日,所以只能按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她一倍的价款。如果她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购买的,那么根据最新规定就可以获赔三倍价款。”据莱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违法经营责任加重

  莱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提高了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另一方面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或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系数。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震慑。

  ■消费提醒瞪大眼睛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莱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也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就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千万马虎不得,否则若消费者食用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导致“病从口入”,经营者将承担责任,既害人又害己;作为消费者也应睁大眼睛,仔细观察食品的外观、包装,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确保自身的食用安全。

  文/图  记者 孙澳丽 通讯员 张培军王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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