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小路电野兔电死个电兔子的 三人逃亡8年

2013-06-21 07:1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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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年前,平度农民林增江和同村两名伙伴在村外路口电野兔,不幸的是,他们架设的电网将同样来电兔子的任占江电死。由此,林增江开始了长达8年的逃亡生涯,后被公安部门成功抓捕。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林增江及同伴电兔子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年11月5日晚上8点左右,平度市白埠镇孙家疃村村村民林增江、任福堂、林增敏在村西一条东西向的路上设置电网准备抓兔子。三人很快在路南侧设置好了电网,与此同时,他们碰到了附近新华里村村民任占江等人,他们也来电兔子。随后,悲剧发生。当任占江设置电网时,触碰到了林增江等三人已经设好的网,遭到电击,很快停止了呼吸。第二天,平度市公安局进行了尸体检验,查明任占江系被电击死亡。案发后,林增江逃逸,一逃就是八年。

  2012年3月,林增江被抓捕归案,一并归案的还有任福堂、林增敏。平度市检察院对他们三人提起了公诉,指控林增江等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刑法规定,该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而且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这个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此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审理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3年、12年、9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1万余元。

  林增江的辩护律师认为,他们三人并不是故意杀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并不能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仅有2字之差,但后者最高判7年,情节轻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增江等三人提起了上诉,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期间,受害人家属与林增江、任福堂、林增敏自愿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林增江、任福堂各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万元,林增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共计人民币22万元。此时,受害人家属也对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对他们从轻处罚,并服从法院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案发时正值冬天,晚上农民很少出行,三名上诉人选择在离村300米、周围是麦田的田间小路上布置电线电兔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没有电人的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系过失而非故意,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于林增江等提出的上诉请求,青岛中院认为请求合理,予以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三名上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青岛中院做出了判决,撤销了平度市法院原来的审理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增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任福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林增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2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三人被从监狱释放。6月20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三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目前林增江三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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