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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胜 在合肥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于子女与老人有矛盾,根本不执行判决。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 不能不说,这是“法律”的尴尬。可以想象,一旦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如果“判决”前得不到对方的“理解”,或不将矛盾在“判决”前化解,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如果子女拒不执行,法官也不可能“押着”去。
“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的“关注”,所以说,“常回家看看”已由“私事”,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去“弥补”。如,像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那样,对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规定进行量化。再如,街道、社区和一些公益组织,应当指导老人将“常回家看看”列入遗嘱条款,并进行公证;再比如,完善用人单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从“时间上”确保职工能“常回家看看”;还有,随着老人的增多,尤其是老年人心理问题的增多,就需要建立老年人心理疏导机构,对老年人的心理及时进行疏导等。而这些,不能不说是“社会”的尴尬。
光靠社会责任、道德约束,以及强制措施,都难以得到真正的“平衡”。只有将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强制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将子女的责任与政府和社会的责任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从而保证“常回家看看”能真正落地。
否则,“强制执行”的“常回家看看”,也多为“常回家看吵架”。因此,只在门口“看看”,这样的“常回家看看”,不要也罢。
(作者系岛城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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