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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垚烽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1991年9月19日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诞生至今,“驰名商标”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商业评选已经走过 20多年。客观地讲,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驰名商标”的评选对于产品推广、商标意识普及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驰名商标”评选的负面效应日渐凸显。
一方面,作为市场的产物,企业商标是否“驰名”理应由消费者“用钱投票”,而不是行政官员说了算。行政主导的“驰名商标”评选,本身就是计划思维的产物。更何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极少有商标能够永远“驰名”,想想当年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而今安在哉?
另一方面,近些年,“驰名商标”的评选日渐异化为一个企业、中介、评选方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沦为有关部门寻租敛财的工具。如此给钱就“驰名”的评选,不如取消了之。而且,一项桂冠如果不能印在产品上、打在广告中,还有什么营销价值?再联系到近期政府力推简政放权的改革大背景,取消“驰名商标”评选似乎已经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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