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小菊 实习生 代 潇 报道
本报济南4月30日讯 5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商标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再出现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其实并不是一项荣誉称号,今后不允许出现在商业使用中是对其本质的一种回归。”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王传新说,“此次新规会涉及到一大批企业,这些年企业普遍将其荣誉化了,有部分企业担心会对自身的品牌战略产生影响,有点转不过这个弯。”
“当企业、社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追捧超出了法律赋予驰名商标保护的‘应然’空间时,认定和使用驰名商标出现了异化现象。”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异化不仅体现在企业的推崇和费尽心思的追求上,还体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加以重奖、将驰名商标拥有量当做展现政绩的工具上。
“其实,新规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此前发布的通知,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仍可销售,除此之外违规使用的将处10万元罚款。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