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本报以《
被征地农民社保交费了》为题,报道了关于
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相关信息,随后,引起了部分市民的强烈关注。近日,记者针对多数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毛建彬,他就市民的一些疑问做了解答。
应参保而未参保者可补缴 据了解,平度市从2005年开始在经济开发区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平度已有49个村庄2.2万人参加了这一制度,其中有8000余人开始领取待遇。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一直不能享受该项待遇。
近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社保局同意平度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后,可以从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差额,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退休待遇。该政策是青岛市社保局专门为平度市制定的。
转移范围涉及49个村 据毛建彬介绍,列入本次转移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村集体为单位参加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庄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共49个村庄,详见表格)。这部分未参保人员,可以从本人所在村庄参保年度起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另外,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者不享受村集体补助和市、镇二级政府补贴,所有费用均由参保人自行负担。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内已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需要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后,根据政策规定,其转移后缴费基数达不到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的,应当补足。
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记账。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10月31日前可转移接续 据了解,转移接续的时间自现在起至10月31日结束,期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凡年满18周岁(男性1952年10月31日后出生,女性1957年10月31日后出生),具有表中所述的49个村(居)户籍且未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均可申请补缴、转移。
据介绍,申请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平度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等材料,到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人民路79号社保大楼四楼)办理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及需要补缴的时间段。市民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人民路79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88368273、88367916;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人民路79号四楼服务大厅)电话:88361607;平度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杭州路56号院内西二楼服务大厅)电话:88317789。
文/图 记者 张雪松 本报通讯员 吕丽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