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孩子要判刑”这块短板补得好

2013-09-29 17:1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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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何利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 ,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本报9月28日 A20版报道)

  犹记得2011年春节期间的“微博打拐”行动,公安部门、媒体、网友乃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几股力量汇集在一起,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时至今日,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依然猖狂,陕西省富平县甚至出现令人震惊的“医生拐卖婴儿案”,而就在本月27日,公安部通报称,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近日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

  值得注意的是,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屡禁不止,是以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为背景的。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五年徒刑为下限,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为上限,法律对人贩子的惩罚可谓严厉至极。然而 ,即使在如此严厉的惩戒机制之下,仍然有大量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以身试法,屡屡制造家庭悲剧与社会阵痛。

  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原因在于法律在严惩卖方市场的同时,对买方市场却网开一面。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想罚又轻罚、轻罚又有可能不罚的态度,极易给那些有强烈购买欲望的买方留下法律空子。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曾忧虑:“光打击人贩子,属于治标不治本,因为收买者即使被迫送走第一个孩子,由于未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他完全可以有恃无恐地再通过人贩子购买第二、第三个孩子,这样,收买者就成了打拐的盲点。”收买者的需求往往刺激卖方市场的繁荣,因此,纵容一个收买者或许就会让严惩十个拐卖者的成果毁于一旦。

  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司法解释,为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显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笔者看来,这个司法解释大可严厉一些,详尽一些,彻底遏制买方市场的肆无忌惮,让收买者没有空子可钻,一旦以身试法就必然受到法律严惩。拐卖儿童、妇女的行为极其丑恶,不仅泯灭人性,更是对现代文明的羞辱,愿司法机关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将买卖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都纳入法律的约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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