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竣工五年内不得再挖 违规施工将被处罚

2013-12-17 08:1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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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平度市城建局了解到,为切实加强市政道路及城市绿地管理,促进道路挖掘及占用绿地行为管理标准化,减少因工程建设给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带来的影响,平度市加强了规划区内掘路及占用城市绿地工程管理,要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前三个月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道路竣工后 ,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平度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平度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不断增多,各类管网也随之增加,掘路下线、安装管道等现象层出不穷,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日前,平度市进一步强化规划区内掘路及占用城市绿地工程管理,要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前三个月通过媒体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设施等建设单位需要掘路或占用城市绿地的,需每年11月20日前向平度市城建局申报次年年度挖掘计划。地下管线的更改,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再行实施。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 ,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损坏的现场进行勘察,制定相应防护措施。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平度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另外,平度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平度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城市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存在安全隐患,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形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平度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夜间施工必须办理许可证

  为加强安全生产,平度市规定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标准施工标牌、围挡、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工程公示牌设置在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一块,公示牌上需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等。施工围挡需参照《青岛市市政工程围挡图集》制作,施工现场应采用小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规定的护栏围挡,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在市区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施工时间在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拆卸组装式彩钢板蓝色平板围挡,或其他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围挡上端必须配置夜间发光装置,可见光度达200米以外,围挡抗风能八级以上。市政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侧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并配有光电一体化警示装置。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

  对于夜间和雾天施工的,平度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增设警示闪灯信号,并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工程需在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违规施工将被罚款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平度市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处一百元罚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占用城市绿地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城市绿地的,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文/图  记者 官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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