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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麟 “求你们看在一条小生命的份上,先送我孩子去长沙。我老公在那边的医院接,到了马上付钱。”这是2013年12月23日晚,一名危重患儿的母亲向湘乡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哀求。可值班人员的回答是如此冰冷:“不行!我们有规定,要先交800元,不交钱不能发车。”等好心人帮这名母亲凑足800元,已过去了1个多小时。虽转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抢救,可13个月大的孩子仍不幸离世。
(《三湘都市报》1月6日报道) 一个幼小的、充满了美好与未来的生命,就这样在见钱眼开的丑陋与见死不救的冷漠中,黯然凋零……
众所周知,我们的
急救车上的标志,是由四颗心脏组成的红底白十字,而这四颗心的含义分别是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然而,在湖南湘乡市人民医院的急救车上,我们看不到丝毫的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看到的却只是利欲熏心、丧尽良心!而我们对于这样一个幼小生命因为母亲暂时交不上800元钱就白白逝去,除了伤心,也就只剩下了寒心!
事发后,湘乡市卫生局介入调查,认定市人民医院存在违规收费、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湘乡市卫生局副局长则轻飘飘地说:120急救车转送病人,原则上确实要先交钱才能发车。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没注意灵活性,“处理得太死板了。”而对于涉事医院的处理也只是一个不疼不痒的 “通报批评”,“取消其2013年度绩效考核一类单位的评选资格”;对分管副院长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值班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等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从这样的处理结果来看,湘乡市卫生局的做法显然不过是为了“息事宁人”,而对于涉事医院进行“罚酒三杯”的处理罢了,而从这位副局长话语中的 “原则上”、“灵活性”、“太死板”等字眼,我们可以看出,也许就连湘乡市卫生局的领导也认为,先收钱后发车是“天经地义”吧?
然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显然,因为患者交不起800元钱,湘乡市人民医院就拒绝救人的行为已经是一种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且如果见死不救的情况恶劣,他们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甚至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显然不是一件只是以“取消评优资格”就能轻轻放下的严重事件!
其实关于急救车的丑闻,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已经屡见不鲜:去年12月,沈阳一辆120急救车只行驶了9公里路程,却收费18项,高达1670元;因为没有交足费用,一辆急救车在半路停摆,逼着患者家属交齐钱款;因为真假急救车争夺患者,一位少女死在急救车车旁;因为急救车不愿意发车,一位患者家属抢过钥匙自己开着车子奔向医院……甚至就连医院的医生也感叹道,有的急救车早就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哪家医院给的提成多就把患者送到哪家医院,把就近救治的标准和规定抛到了九霄云外。
急救车的乱象,从某一方面来说恰恰反映了我们整个医疗行业的乱象。如果说“不交钱不救人”是一种病,那么某些医疗机构的这种病远比这个不幸离世的孩子得的病还要重得多!想要医治这种病,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把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急救服务作为行业底线,成为医务工作者不可触碰的职业红线,一旦触犯,就应该剥夺其行医资格!
一个孩子就这样夭折了,那么我们还要付出多少生命的代价,才能真正改变如今存在于急救车上的乱象呢?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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