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禁止自带零食 遇到霸王条款要说"不"

2014-03-05 11: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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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一次性餐具1元”“请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生活中 ,商家的各类“温馨提示”随处可见。殊不知 ,商家的这些“温馨提示”背后却隐藏着强制消费、或者将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等一系列问题。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对于上述令消费者诟病的“温馨提示”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一KTV自带零食被“谢绝”

  今年2月,回老家过年的张女士本想邀请久违的朋友一起去KTV热闹热闹,结果歌没唱成反而生了一肚子的闷气。起因是张女士约了几个朋友去KTV唱歌,刚落座不久从包里拿出零食吃,被服务员撞见并阻止其食用自带零食,要求从KTV内部超市购买。谁都知道那里的东西比外面贵几倍,这简直是强制消费!”受了窝囊气的张女士歌也没唱,要求收银台退还其预付两小时的唱K消费共计300元,谁知KTV以已消费10分钟以上算一个小时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只退还了另外一小时的150元。

  一怒之下张女士来到海洋城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投诉。“我没有唱歌是因为KTV拒绝我自带零食,为什么不能全额退款?”而该KTV负责人却以“我们在店门口安放了指示牌,表明了谢绝自带酒水、食品”为由拒付多收的150元。海洋城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确定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将案件定性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提醒谢绝自带零食是强制消费

  据了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KTV规定不能自带零食,意思是消费者如要消费零食,只能购买KTV里提供的零食,而不能使用市场上购买的零食,带有强制消费者购买该KTV商品的色彩,显然是与以上两部法律相违背的。经调解,KTV负责人退还了张女士150元现金并对张女士进行了精神赔偿。

  案例二“最终解释权”成挡箭牌  吉先生平时很喜欢唱歌,他于春节前在五莲县一家KTV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价值98元,KTV赠送给他一个宣传册子,里面有一张两小时的欢唱劵。春节过后,吉先生携其朋友一起去KTV时,却被告知该卡没有开通,过段时间开通后才能使用。

  2014年2月18日,吉先生再次来到该店,要求使用会员卡,却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并称最终解释权归KTV所有。吉先生不明白为何自己花钱办的会员卡突然“失效”,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

  五莲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及KTV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承诺该消费者持会员卡到KTV可以随时使用消费,没有时间限制,并对消费者表示了歉意,同时声明会加强对KTV工作人员的管理。吉先生对协调结果十分满意。

  提醒遇到霸王条款可投诉

  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食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当地工商机关投诉举报,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于商家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工商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遇到类似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借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店家,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投诉,最终解释权绝不是一张随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王牌。

  ■明白消费

  开瓶费、最低消费等条款均无效

  【名词解释】 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停车场以“温馨提示”免责

  去年7月的一天,董先生在山海天某海水浴场的停车场,交纳了10元停车费。洗完海澡后,董先生前往停车场开车时发现,左后侧车窗被砸烂,虽没丢失贵重财物,但却花了他几千元的车辆修补费。董先生找停车场负责人理论,但对方以提前做出“温馨提示”为由拒不负责,最后董先生只得自认倒霉。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 、电动车 、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停车场内这种看似温馨的提示,无形中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像董先生这样的遭遇,停车场方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而所谓的“温馨提示”,只不过是停车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据介绍,停车场供给消费者使用,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车辆受损了,只要消费者能举证证明,停车场管理方在监控设备、巡防、人员进出管理等环节存在过错,那么停车场就该负有责任。

  警惕新类型霸王条款

  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温馨提示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新消法也明确了上述行为属于不合法的霸王条款。餐饮机构常见的一次性碗筷收费、包间费等也都是不合法的。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核心就是第二款,即如果格式条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现代的消费方式众多,新的消费需求会刺激新的消费供给,从实际操作角度而言只要违背公平、正义的格式条款,或者只要违背了上述格式条款的都无效。

  例如:电信运营商也有很多格式条款,家庭电话与宽带捆绑收费,如网费欠费则停固定电话,收取滞纳金、保号费等,还有家用电脑不能多用几台的限制,网速根本达不到。还有手机资费条款,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有以上的行为是无效的。

  通讯员 段丽丽  郑青  王颖 记者 张永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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