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费停车费可同时收取 福临万家物业将整改

2014-07-09 17:24   来源: 半岛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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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将物业服务费和地下车位费捆绑收费是否合法?物业是否可以自行抬高物业费及车位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如何组建?成立后,可以为业主维护哪些利益?7月9日下午2:00—4:00,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守贤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这一主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车位费及停车服务费可同时收取

  问政中,有网友称,自己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费和地下车位费捆绑收费,“请问这样是否合法?”还有网友称,自己已经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可是每月仍要交车位费,“这样,买和租有什么区别?”

  针对以上提问,于守贤回复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方式,主要依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约定。《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另外,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于守贤建议两位网友查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小区内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这些内容,如果这些收费方式与合同不相符,可向物价部门予以反映,并由其负责查处(电话:12358)。

  新建小区物业由建设单位选聘

  对于新成立的小区,物业入住应由谁来决定?对此,于守贤称,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日常监督指导工作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业主可以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接着有网友提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怎么组建?”于守贤表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福临万家小区物业将整改

  问政中,有多名网友反映,自己所住的李沧区福临万家小区招聘的惠邦物业不作为,包括: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入区管理,随意制定、抬高物业费及停车费,将物业费及车位费绑定收取等。“原来,我们的地上车位是每月40元,地下车位每月60元;仅过了一年,物业公司便提高车位费,现在地上每月75元,地下每月150元。请问,这是否经过物价局的批准了?”

  对于该名网友的提问,于守贤表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的核定如果为2012年9月15日前交付的项目,由青岛市物价局核定;2012年9月15日之后交付的项目,通过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费,并到物价部门备案认定。“经了解,福临万家小区分一期和二期,一期于2008年交付之日起,停车费为地上40元/月、地下60元/月至今;二期于2011年交付之日起,停车费为地上75元/月、地下150元/月至今。”    

  对于网友反映的福临万家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内灯、门等设施损坏后迟迟不修等问题,于守贤称,问政结束后,将联合李沧区物业办督促物业企业整改。

物业不作为可打热线投诉

问政最后,于守贤提醒,如果居民认为物业企业不作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市物业办进行反映,由其予以协调解决。各区(市)物业办联系方式:市南区(88729207)、市北区(81631023)、李沧区(87639622)、崂山区(55557630)、城阳区(87968157)、黄岛区(86988589)、即墨市(89063033)、胶州市(82289216)、平度市(87352761)、莱西市(88401390)

    文 江海峰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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