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供电公司超缴公积金 涉嫌违规避税发福利

2014-07-14 08: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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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垄断行业不顾国家明文规定,超比例超缴公积金,涉嫌违规避税和变相发放福利。

  供电公司违规超缴公积金

  内蒙古杭锦旗2012年才从国家级贫困县调整为省级贫困县,记者调查检索到该县供电公司2014年3位领导和2位职工的月工资,都超过40000元。工资最高的一位领导月缴存公积金达到15530.26元,一位非领导岗位普通员工的工资42000元,每月缴存公积金总数12000元以上。而杭锦旗所在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5574元,公积金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

  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此计算,该供电公司个人和单位最高缴存额度分别不能高于2006元,即总数不能超过4012元。

  专家表示,该单位违规为职工超额缴纳公积金,相当于变相发放了巨额福利;而该单位的天价工资,涉嫌以多发公积金逃税少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也数额巨大。通过“多交钱少缴税”,每月发放的福利总计超过14000元。

  实际上,当地出现类似问题的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记者粗略检索发现,当地以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涉及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垄断行业,缴存基数多在20000元以上。

  制度弹性拉大缴存差距

  公积金制度出台20多年,发挥的作用不容置疑,但由于制度弹性大,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不公正”的一面逐渐暴露出来。记者调查发现,公积金制度“弹簧”的随意伸缩,正在不断拉大各个群体的缴存差距。

  行业差距最悬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并没有做到。效益好的、国有单位和机关愿意多缴、报高基数,效益不好的单位或不愿意多缴的单位报低基数,或按照下限缴。

  与杭锦旗供电公司最高达15000多元的公积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地在不少人力资源公司挂靠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公积金缴存只有100多元,最少的只有20元。

  据武汉市审计部门审计,公积金缴存额度行业排序靠前的是金融、电力、燃气及供水等行业,缴存额度靠后的是居民服务、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

  而缴存不公体现最突出的就是私有企业,往往少缴甚至不缴。内蒙古某地级市统计,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有1141个,参与缴存的个体私营单位才108个,不到10%。这种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制度弹性造成差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这也形成一个巨大的制度弹簧:有钱的多缴,没钱的少缴或不缴。

  记者调查发现 ,多数省份执行了国家规定,但也有部分省份根据需要“进行了调整”,最高的缴存比例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贴和工资之和。

  “隐性福利”冲击公平底线

  专家表示,公众对公积金“不公平”的最大感受就是缴存的鸿沟,尤其是公积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国企已变相成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渠道。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对于是否采取“限高”政策,业界和管理部门却看法不一。

  一些公积金中心管理者反对对公积金缴存“限高”,认为高收入人群缴存的额度大,超额缴纳却有规定严格限制提取,这相当于超缴者为低收入人群做了贡献。这也是多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于违规超额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

  而广西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林一则认为,“现在执行超标准、超额缴纳的大多是垄断行业国企,他们缴纳的钱实际是国有资产,如果不设置上限,就变成私分国有财产和腐败分肥的渠道,不仅仅是一项住房福利。”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介绍,政策规定公积金“控高保底”,一方面保证缴存底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执行缴存比例和额度的“双限”,也是防止有单位和个人滥用国家对公积金免税的政策优惠,以及用超额缴纳公积金变相发放福利。

  一些公积金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也印证了这点。西部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审查发现了475个超规格缴存单位,一般都是保险、银行等央企单位。

  “公积金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缴存不公,根子在收入制度。”内蒙古赤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林蔚说,公积金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再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二次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防止公积金异化为过度福利的工具。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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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成国企输送福利通道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8年房改的一项配套政策,即通过以免税优惠政策,强制在居民税前月收入中扣留规定比例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需求。由于相关规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在房价日趋泡沫化牵制低收入群体购房需求下,中低收入者成为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主要来源,而中高收入者则成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的享用者;而且,目前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些国企等向员工输送实质福利的重要通道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带有了拉大贫富和收入差距之情况。

  同时,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分割了居民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支配权,公积金所有人无法有效对公积金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实质性制衡。

  除了公积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机构,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环节。一种值得探索的思路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由政事机构变成为商事实体,本身并不直接调节相关群体利益。而这一转型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进行公司制转型,比照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剥离其政策性功能,使其作为一个市场化住房消费金融公司,允许其向居民发行大额存单(CD)和金融债等方式,专司住房金融借贷及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一是鉴于目前部分地方的公积金已采取了银行托管模式,这些地方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相应金融机构做些职能合并,甚至考虑作为后者的住房消费金融服务部门。

  同时,取消税前强制计提公积金的政策,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同比例提高个税免征额,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后,居民收入水平不下降,进而完善居民收入结构,提高居民对所有收入的可自由支配能力。毕竟,在当前居民把住房当作财富储存的重要手段下,没有必要担心居民会把其所有收入花掉而影响其居住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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