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19日讯(记者 许乃丹) 肖某与某电器公司之间为劳动雇佣关系,肖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构成不同程度伤残。经法院一审,判令电器公司赔偿肖某损失共计29万余元。电器公司为了规避执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在这起
工伤赔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市南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虚假诉讼、恶意转让股份、注销公司等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启动执行
听证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为案件被执行人,将29万余元案款一次性执行到位。
经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3月,原告肖某在被告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经司法鉴定三个手指构成不同程度伤残,判令被告赔偿肖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该案执行立案后,由市中院指定市南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将其法定代表人由胡某变更为闫某,并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且注销过程中有意回避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侵权纠纷。本案二审期间,该公司在已注销的情况下,仍使用假公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这一系列规避执行行为,致使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基于依法查明的事实,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胡某 、闫某明知公司与肖某的诉讼案件尚未审结,仍转让公司股权、注销工商登记,进行虚假诉讼,属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随即依法追加胡某 、闫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最终,执行法官对胡某名下银行存款依法冻结划拔,本案案款共计29万余元一次性执行到位并发还给肖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