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李沧区的邹女士接到了13岁的女儿小学班主任的电话,称女儿自己带了一个智能手机天天上课玩。女儿放学回家,邹女士再三追问,孩子才承认是自己花钱买的。原来是商家将自己的
身份证“借给”孩子办了手机号码。邹女士觉得此事自己不知情坚持要退手机,商家不同意。经过工商部门协调商家给邹女士办理了退货手续。
据邹女士介绍,女儿购买的这款智能手机价值大约在1000元左右,是女儿自己买的最贵的东西了。“太小的孩子零用钱还是要管理严格一些的,不然很容易上当受骗。”李沧区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道。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世强表示,邹女士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的认知能力,其跟商家签订的购物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经过其监护人同意才能生效。
通讯员 李涛 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