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常萍 通讯员 王郡君 报道
晨报讯 17岁女孩司某和朋友一起到网吧玩,发现相邻的桌子上放了一张
身份证,司某将身份证偷走后,用该身份证上了两次网。8月3日,司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月28日,淄川17岁的女孩司某和朋友在淄川一网吧玩时,发现相邻的桌上放着一张身份证。司某陪着朋友在网吧玩了一下午,也没见有人来拿。上网需要实名登记,司某未满18岁还没有身份证,为了以后上网登记方便,司某将身份证拿走,并用这张身份证登记上了两次网。
8月3日,司某与朋友再次来到淄城路一网吧上网。刷了身份证后,网管觉得很可疑,于是向淄川公安分局松龄路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将司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司某对违法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供认不讳,8月3日,司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