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崔峰、张羽、程子龙、李萌) 在我国
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的背景下,行政权力运行逐步规范、监督和问责力度明显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同时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干部和专家建议,法治政府建设之急是破障闯关,推进 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协调进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闭环体系,彻底破解“权法博弈”难题。
依法行政稳步推进 法治政府体系形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一系列成就,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基础和经验。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当前,以规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同时,“权力清单”制度不断推广完善,政府和部门职能权责梳理更加细化、范围更加明确,相关省市已探索建立较完备的权力清单和配套制度。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介绍,武汉市已建立包括55个单位、4000多个事项的清单,涉及许可、处罚、强制、征用、裁决等五大类行政权力,并上网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于2013年开通“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将区政府及68个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9大类6636项行政权力公开。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律协调司副司长赵振华表示,我国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稳步推进,从中央大部制改革到各地基层城市综合执法,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已成为改革的一个抓手,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强。下一步主要是更科学地理顺体制、规范执法程序。以食药监管体制改革为例,2013年挂牌成立国家食药监总局以来,食药生产流通等各环节监管条块分割等问题正得到解决。2013年,全国食药监系统已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近30万起,移送司法机关3000余件,配合抓获犯罪嫌疑人1万余人。
行政问责机制理念深入人心。2003年非典事件,成为问责制度发展的重要节点,随后问责渐成常态。在法治政府理念指导下,问责已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头上的紧箍咒,增强了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信心。
改革与建设失协 “权法博弈”待解 近期,记者在基层采访,不少干部在谈到法治政府建设成就与进展的同时,也表达了他们的一些困惑:
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派出所所长吴同勇正为社区管理难题发愁。他说:“废止劳教制度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进步,劳教机构也转为矫正机构。”他建议这项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之内。
武汉市预防腐败局的秦虹反映,有的地方四个部门管不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网吧管理按照规定有三个未成年人或连续三次发现的,网吧就要关门,但现在很少有网吧被关闭,表面看是执法的问题,实际是执法监督的问题。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简政放权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不协调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权法博弈”问题依然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行政许可法制定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依然大量存在。尽管行政行为基本受到规范,但在社会生活中同样适用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登记、行政征收等行为仍然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许多法律工作者认为,我国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已基本建立,但缺乏有效整合,多是事后监督和被动监督,难以对行政行为全过程监督以及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彭国元认为,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表现在:内部监督方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处于软约束状态,硬约束不够,属于事后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内部问责流程及结果不规范;外部监督方面,人大、政协监督在集中视察和法律执行情况检查等活动中发挥了作用,但对执法行为监督作用不大;司法监督在纠正错误行政执法行为上作用较小。同时,司法监督是被动监督,民不告官不究;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只是对个案进行监督,也有局限性。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宪伟说,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未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发挥。
法治政府建设仍需闯关破障 一些干部和专家学者表示,法治政府建设破障闯关应强化法治顶层设计、科学限权合理放权、尽快打造监督闭环体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林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宜强化顶层设计,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协调进行。
相关专家表示,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于法有据”。在实践中,有关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现象,比如在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由于对哪些职能需要转移给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分类,导致职能转移范围是由政府在无监督情况下进行的,缺少法治支撑。
马怀德等专家和干部表示,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应增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实效;制定执法程序,明晰执法环节,增强执法程序“硬约束”,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同时,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等的全面监督,形成行政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受监督的闭环体系。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