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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山 11月7日晚,福建长泰县坂里乡,八旬老人李志昂跟老伴养了2年多的鱼,遭当地百来名村民哄抢。水库系老人儿媳3年前向当地村委会承包,因其儿子和儿媳无暇打理,于是两位老人从安徽来到漳州打理。经初步估算,当晚被哄抢的鱼有1万多斤,损失近20万元。 哄抢,又见哄抢!人性之恶在哄抢之中,展现得如此淋漓尽致。是谁忍心抢夺八旬老人的劳动果实?是谁会对八旬老人大打出手?我并不想说这些村民如何罪大恶极,只是在夜色下的哄抢之中,那些禽兽不如的事,确确实实地发生了。就像著名的“破窗理论”所言,当秩序井然时,只有极少数的坏人才会拦路打劫,但当秩序失控时,稍微胆大点的人都会去抢别人的东西。正是这一“破窗”牵动了人性之恶。对于哄抢这颗毒瘤,显然不是单纯道德批判可以解决的。
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一事件中也没看到警察发挥多大作用。如新闻中所称,有3名警察接警后来到现场,却也未能制止村民哄抢。诚然,面对当时乱作一团的场面,警方处理起来也有难度。劝阻显然作用已微乎其微,又该如何呢?2013年1月4日,甘肃省榆中县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发生侧翻,百余名附近居民进行哄抢,民警无奈之下,在远离人群处鸣枪示警,才控制住场面。而反观这一事件,因事发时间是晚上,鸣枪威慑力有限,产生的安全隐患也更大,所以也更挑战处置能力。
对此,警方应该做好事后调查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正义。在哄抢事件发生后,警方应该依靠各级组织,深入调查参加哄抢的人和事。一方面,让参与者交出哄抢物,减少受害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搜集证据,为此后的处罚以及受害者提起诉讼打下基础。绝不能将调查的责任推给受害人,那既是失职,也会让哄抢者产生法不责众的想法,滋生更多的哄抢事件。
而且,也是时候用法律之刀刮净哄抢之毒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有关于哄抢的相关规定,但处罚一般较轻,威慑力有限。再加上以往发生的多起哄抢事件,绝大多数都不了了之,已经让很多人有了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当依法治国的口号响彻全国的时候,八旬老人和合法财产被哄抢却毫无办法,这不是法律之耻是什么?我建议,在哄抢者人数、哄抢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带头哄抢者赔偿哄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起到“枪打出头鸟”的震慑作用。或者参照高空掷物中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可将附近村子集体告上法庭。同时,应当追究对相关事件处置不力的警方的责任,只有多方合力才能把哄抢的乱象逐步去除。(作者系岛城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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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