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 设风险补偿金置换不良贷款 1.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对“走出去”民营企业创新开展“外保外贷”“外保内贷”业务。
2.完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 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服务。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农业、科学技术等重点领域实体经济发展。
3.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发挥青岛担保中心、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青岛高创科技融资担保、青岛国信融资担保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 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再担保额的0.5% 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4.推广多方式债券融资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等提供低收费担保或免收反担保费服务。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财政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最高100万元)拨付。
5.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民营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IPO),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青岛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支持规模实力强、社会诚信度高、规范运作的优质民营企业参股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等金融机构。鼓励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发起成立财务公司,强化资本运营,通过产融结合做强做大。积极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7.扩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整合财政支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资金吸引国内知名基金和其他基金,在青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服务。
8.落实创业贷款和贴息政策 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的 ,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 ,可二次申请小额贷款。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 ,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
升级 小微企业首次创业设万元补贴 1.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训 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
2.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 ,给予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3.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
4.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升级 对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基地的企业,由市和区(市)财政进行定额补助支持;对认定的国家 、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根据其运行考核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购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5.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民营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和研发基地,开展资源能源和农业渔业合作,建设境外经贸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开拓东盟、南亚、中东、拉美、非洲及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传统市场开拓深度,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传统市场发展海外自主营销窗口、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直接进入终端销售市场。
6.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严禁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民营企业设置门槛。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服务保障 严重违法企业纳入“黑名单” 1.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 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网站信息,发挥大企业直通车和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作用,解读法律政策,介绍创业经验,推广创业项目,为民营企业获取法律、政策 、用工、用地、融资、担保、商务、培训等信息提供便利。
2.发挥商会、协会作用 支持商会和协会进行行业规范,开展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进管理标准化等活动。支持商会和协会开展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培训、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融资平台。
3.规范市场竞争和监督检查 运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 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5.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全面落实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实行奖惩兑现;建立问责机制,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各区(市)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协调帮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