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26条"力挺民营经济 "松绑"力度空前

2014-11-12 05: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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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11日讯(记者 王媛) 11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岛城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出了“高含金量”的“26条新规 ”,并将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这26条全新的优惠政策涉及审批、融资、用工、用地、经营能力、政务服务等6大板块。目标是到2017年底,全市私营企业达到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

  意见包括六大部分,对民营经济的审批、融资、用工、用地等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松绑、清障、助推”。“松绑”主要体现市场门槛上,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意见明确指出,年底前,编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公私合作(PPP)、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模式进入能源、交通、环境、卫生、教育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民间资本设立教育、养老、丧葬、文化、体育等营利性机构。

  “清障”则是体现在对民营经济融资、用工、用地方面给出的优惠。资金问题,是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26条新规 ”中,有8条是在帮助这些企业融资。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的规模,分行业按照不高于0.5%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对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用工方面,落实了用工补贴政策。意见规定,民营小微企业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和择业期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一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5年年底。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规定人员就业,可按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在土地使用方面,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同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助推”。意见还提出,要整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建立“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这是青岛在全省率先提出“民营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计划,用“大平台”把分散的政策集中起来,整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数据”,便于政府掌握动态、实施定向调控、控制经济风险。

  “意见有四大特点,突破性、实用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市工商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江长海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只要法律政策没有禁止条款,“26条新规”能放宽的尽量放宽 ,因此,此次26条新规“‘含金量’很高,实用性很强。”

  26条新规解析

  审批 年底前公布全市行政审批目录

  1.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2014年底前,编制、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编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民营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评估、认证等中介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2014年10月底前,开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试点,2015年4月底前在全市推行。

  3.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本市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支持民间资本采取股权投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用工 解决就业困难企业可获双补贴

  1.拓宽用工渠道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支持人才市场建设,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通过有形人才市场介绍就业的,减免其中介费。加强用工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招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2.落实用工补贴政策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民营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一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5年底。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规定人员就业的 ,可按每个岗位 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用地 民营经济园区托管企业不设数量上限

  1.落实土地使用扶持政策

  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 ,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该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 ,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创建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 ,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入驻的创业者,给予最长3年的房屋租金减免优惠。鼓励民营经济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发挥集中办公区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企业数量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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