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9日讯(记者 王爱科)日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3月1日实施。根据新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记者采访获悉,早在去年的5月1日,《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已施行,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与省新出台的条例相符。
11月27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同时,确保新项目与以前项目相比,不会产生补偿标准不一致或降低的问题,保持政策延续性。”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说。此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
早在去年的5月1日,《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
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这方面,与山东省新出台的条例相一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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