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睫毛增长液竟是"眼药水" 想退货却遭拒

2014-12-13 07: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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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小马从微信好友处购买了10瓶睫毛增长液,试用后出现发痒的症状。她想退货却遭到拒绝。而更让她感到后怕的是,这些“增长液”不但没有厂家信息,其成分竟和治疗青光眼的药物相同。医生称,作为一种处方药物,它的使用禁忌不少,擅自涂抹在睫毛上可能会引发不少副作用。

  反映睫毛增长液涂上眼发痒

  11日记者在江苏路附近见到了小马,她带着10个小盒子,里面盛放着她购买的睫毛增长液,在这些增长液的包装和说明书上看不到一个汉字,全是英文。“12月5日我买了这些睫毛增长液,卖家要价一瓶200元,但我拿不出这么多,先给了1000元。”她随即试用了“增长液”,“第一次没问题,第二次很快就出现眼发痒,而且眼还变红了。我怕有问题赶紧洗掉了。”

  小马坦言,她本想在工作之余,将这些“增长液”销售出去赚点外快,但副作用这么大,还怎么敢卖?她随即联系卖家要退货,可是对方一直不给她退。

  卖家自己试用过,没问题

  小马告诉记者,卖给她“增长液”的是一名卢姓男子,是她的微信好友。记者随后联系上他,卢先生介绍,关注这款产品两个多月了,自己亲自试用有效果、没有副作用才做推广。“如果不适应不会卖给别人的。”卢先生表示,他是本着诚信和良心在做生意,当初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给了对方,这次是小马的使用方法不对,“我还没找她要欠我的1000元货款,她倒来找我退货?”

  对于这种睫毛增长液,卢先生称是美国生产的,记者希望查看其厂家信息,但他表示,暂时还没有官网。不过卢先生表示:“不可能卖假的。”

  尴尬想维权却不知如何下手

  为了维权,小马一连打听了好几天,却一直没弄清楚谁能帮助她退掉“增长液”。记者拨打市工商局12315热线,工作人员介绍,微信朋友圈中的交易多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卖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难以适用新消法处理。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介绍,交易双方的性质很难界定,出现纠纷后一般会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目前能够确定可以使用的维权手段就是掌握证据将其诉诸法律。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称,他们能够监管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从微信好友那里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则监管不到。由于此事涉及到可能伤害人身的“化妆品”,食品药品举报电话12331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表示将进行落实。

  调查增长液上找不到厂家信息

  11日下午,记者详细查看了小马购买的“增长液”,将上面的英文进行了翻译。在其包装盒、瓶身、说明书上的信息里,都印着大写的“BIM A X”,成分是“Bimatoprost”、“BenzalkoniumChloride”,中文名字可翻译为比马前列素、苯扎氯铵。在说明书里,介绍了其用法和作用,在其中,有这样的描述:“Marketedby:ajanta pharma limited”,记者发现这一位于印度孟买的公司仅仅是销售公司,且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在所有文字说明中,记者没能找到厂家的相关信息。而更为奇怪的,记者查询发现,该增长液的两种成分与治疗青光眼的一种药物相同,并且是一种处方药。

  提醒按成分属处方药要慎用

  使用这样一种药物来增长眼睫毛,靠谱吗?对此,海慈医院眼科主任医师马海华告诉记者,比马前列素也叫做贝美前列素,有一种抗青光眼的眼药水成分正是贝美前列素和苯扎氯铵。“这种药物的一个副作用的确是睫毛生长,这一点已经被证明了。国外从中提炼了使睫毛生长的成分、减少了刺激,但在国内没有销售,不知道具体的成分比例。”值得一提的,在之前的抗青光眼药物中,苯扎氯铵是作为一种防腐剂,它的刺激性、毒性太大,所以目前的这种药物中已经被替换了。

  马海华表示,含有贝美前列素和苯扎氯铵的这类药物属于处方药,不能擅自使用。“药物可能引起眼红、发痒、黑眼圈,虽然睫毛肯定会生长,但它会对眼表,即角膜的表面和上皮、结膜的表面和上皮,有一定的刺激和损坏作用。”她说。据介绍,这类药物不是适合所有人,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假如患有葡萄膜炎、免疫系统炎症,使用这种药物会加重炎症反应。此外,马海华还介绍,使用这种药物让睫毛生长,并不会一劳永逸,需要不停地使用,停用后睫毛就会恢复原来的长度。

  声音微信“商圈”需要加强监管

  记者调查了解到,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了一个生机勃勃的“商圈”,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有在推销商品的,最常见的是奶粉及相关的婴幼儿类产品,还有销售衣服、鞋子等物品。“双方的交易行为只靠‘诚信’在维系着,出现假货或者跟宣传内容不符 ,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谷元山律师分析,除去一些专业的商家在微信圈里推广,打着“朋友、熟人帮忙”代购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实际上是民事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从法律主体上而言,出现问题之后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这种乱象,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加强监管,去除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应该强化网络的运营商的审查责任,是否有资质发布销售信息,如何发布销售信息都要明确。此外就是提醒消费者,‘微商’经济要注意鉴别,小心上当受骗。”

  记者 韩小伟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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