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4日讯(记者 林刚韩小伟) 本报2014年9月4日曾报道了平度小伙王冬平在返家途中遭遇枯树“暗算”导致半身瘫痪的遭遇,由于责任方难以确定,维权官司一打就是4年多。今年1月4日,记者从王冬平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市中院终审判决,由即墨市通济街道办
赔偿其845995.75元。根据判决 ,对方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进行赔偿,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冬平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2010年4月25日晚23时,王冬平从即墨返回城阳的住处。在经过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的一条东西向水泥路(原204国道)时,由于没有路灯,他的三轮摩托车撞在了一棵横在路上的枯树上,整个人翻到路边的沟里并失去知觉,幸亏被一名好心人发现,报警并将其送往医院,这场意外让他半身瘫痪。
为了维权,4年多时间以来,王冬平一直在打官司。2010年12月28日,王冬平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以下称即墨公路局)。开庭过程中,该局主张该段道路非其管辖范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即墨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义务人,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赔偿原告王冬平952819.36元。此后,即墨公路局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事发路段管理人,该案件又被退回审理。之后,王冬平追加了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 、即墨通济街道办事处、即墨市通济街道办华侨村民委员会、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等被告,最终即墨法院一审判定通济街道办事处承担50%责任,即845995.75元赔偿金。2014年6月3日,即墨市通济街道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原204国道,该道路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属地化管理原则,通济街道办事处对涉案路段具有管理、维护、养护职责。对于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通济街道办承担50%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
根据判决 ,通济街道办事处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进行赔偿,然而记者4日联系到王冬平时获知,从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后至今,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街道办回应:律师出差,回来就办 为了能够拿到赔偿金,王冬平的家人曾到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工作人员协商,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根据他们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上通济街道办事处,一名男子接听电话后表示,他不知道这件事,没说几句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多次拨打过去,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又在通济街道办事处官网上找到联系方式,拨打过去,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表示,近日王冬平家属的确曾到街道办来过,但街道办委托的律师出差了,“等到律师回来,我们会联系王冬平他们。”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律师何时能回来,称“将在近期处理”,接着便挂断了电话。
这起意外事故发生后,因为生活困难,王冬平曾向户籍所在地旧店镇政府申请低保,一直到2014年10月,该申请终于批了下来,从2014年11月起,他每月可领取518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仅靠低保,作为一个残疾人,王冬平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记者 林刚 韩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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