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请详解 收入标准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5-01-05 09:23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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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居民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疑惑,12月26日上午,记者从天台路社区居委会了解到,居民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统一申请方式

  目前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

  调整申请标准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调整申请程序

  (一)调整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资格登记,并结合房源情况组织实施配租工作。

  完善租金定价机制

  (一)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记者 韩英子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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