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要跳槽被"竞业限制" 公司竟索赔10万元

2015-01-20 07:5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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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信报律师团推出“竞业限制”相关法律专题 ,供市民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 ,并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竞业限制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但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被“滥用”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将“竞业限制条款”作为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紧箍咒”。

  案例 被“竞业限制”保安竟成了“高级管理人员”?!

  青岛市市民王某2011年入职青岛某劳务公司,随后被派遣到青岛某楼宇做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13年,该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另一劳务公司。王某所在的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王某等保安人员与其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王某离职后入职别的业务上有重合的劳务公司,需要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4年1月,王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因经营不善,员工工资一再降低,王某工资被降为 1800元。“工资本来就不高,生活成本涨了,工资却降了,这日子没法过了。”王某不同意,并以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入职另一劳务公司,在某小区做了保安人员。

  王某走后,该务公司认为王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并驳回了该劳务公司的申请。该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 “竞业限制”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圣全律师表示,“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劳动者,其适用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而在上述案件中,赵某在甲公司的职位为保安人员,仅为从事基础性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不可能掌握公司的核心机密信息,他也不属于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故不属于法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公司人员及工资成本的稳定,公司的行为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约定,故该劳务公司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缺乏合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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