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日照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182件

2015-01-20 11: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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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月19日讯(记者 高晓飞) 19日,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2014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182件,同比增加13.9%;涉及劳动者1266人,同比增加13.8%;结案率和按期结案率均为100%。其中,调解方式结案7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5.8%;裁决方式结案404件。审结案件的涉案金额约3412万元。

  据该院的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所受理的案件总体上呈现三个特点,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争议类型案件较为集中以及劳动诉求的多元化。

  案件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企业效益差,裁减人员现象普遍,导致大量劳动争议发生。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处理方式比较消极,比如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降低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后拒绝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导致大量劳动争议发生。另外,同一用人单位陆续发生多起劳动争议。该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多则四五十人,少则七八人,是今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个特点主要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发生几率高,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2014年全市共受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425件,占案件总数的36.0% ,已经成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类型。除了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裁减人员之外,另一个原因是目前港城部分企业用工仍然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过程中出现随意克扣工资或者拖欠工资发放的现象,存在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延长工作时间且不发放加班工资,单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申请仲裁成为解决劳资纠纷的常态。

  据介绍,该类争议的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劳动者的请求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加班劳动报酬、带薪年休假工资、退还押金、追索二倍工资等多个方面。由于仲裁诉求的复杂化,调查的难度和工作量增大,使得一些案件的处理时间会比较长,并耗费仲裁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外,恶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普遍。2014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的来人来电咨询中,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占很大比例。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在辞退劳动者后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否则就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随意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有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这些年案件的特点,他们也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除了要公正及时地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之外,还要加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联系,做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典型案例一

  合同期满没续约,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王某2005年进入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公司工作至2014年7月。后因公司效益不好,2014年7月19日,公司突然口头通知王某不用到公司上班了。王某通过查询参保缴费记录发现,公司从2014年4月即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35604元;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692元;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处理结果:仲裁庭经依法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二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说了算?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5日,张某进入一家山东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任市场销售一职,双方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14日止。2013年3月15日,公司领导找到张某称公司由于公司业务整合,业绩下滑,需要对部门整合,适应发展需要。2013年4月1日,公司给张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让他不用再来上班,通知书载明理由称“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张某感到很生气,他认为公司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于是,张某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所以,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必须是发生重大变化。记者 高晓飞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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