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23日讯(记者 魏海洋 实习生 杨荟莹) 校园安全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如何全方位保护学生的安全?1月23日,记者从市教育局采访获悉,青岛更新了《青岛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学校安全提出了严格规定,不仅对校内校外的安全责任和如何保障提出要求,对应急事件如何处理也提出要求。
近日,市教育局也制定了新的《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1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0日,2002年的文件也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学校要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学校日常的常规性安全演练是提高师生安全自救的主要方式。按照规定,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市教育局对应急事件的处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学校要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