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公布2014年十大案例 集中宣判117名毒贩

2015-01-29 17:16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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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刘某、刘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自2007年开始,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及公司缺少资金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郑某、田某华、李某兰等2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7亿余元。其中,多数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投资风力发电项目约5700余万元,另外一小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中草药、房地产等项目,致使被害人2.3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后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刘某、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名,夸大该项目的盈利前景,通过带领投资人到风力发电现场考察、在报纸上打广告的方式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但所集资的款项多数用来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目前,像该案这样,以投资实业为幌子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有部分投资人获益,但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

  案例三、贾某等六原告诉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情:山东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对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未对与其关联公司交易进行披露,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2014年贾某等六名股东向中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六股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资金的利息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110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原告代理人也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投资者发起诉讼。收到诉状后,青岛中院对该案采取了立案预登记制度。在立案预登记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调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披露日股东情况,股价变动情况等。同时,与原告律师沟通掌握可能提出赔偿要求股东人数及赔偿金额范围,经过十几轮谈判,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及时支付了和解款项。案件正式立案后六股东撤回起诉。

  点评:青岛中院作为计划单列市,管辖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等地的虚假陈述案。虚假陈述案既涉及股民、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对现持股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青岛中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并创造了立案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好经验。通过这种处理方式及时维护了众多股东利益,也避免上市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双赢的结果,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四、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诉被告青岛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情: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商标,2004年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名称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国际知名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案楼盘位于我市繁华地带,法院通过审理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标准,制止了恶意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维护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本案在判决中不但判令被告变更楼盘名称,而且进一步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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