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6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温燕 吕佼) 2011年至2014年共审理商事案件4700余件,涉案标的额71亿余元,2月6日上午,市中院发布
商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公布了近四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商事案件情况。
发布会上,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阎春光介绍,2011年至2014年该院共收一、二审商事案件4709件,收案标的总额为71.15亿元。其中,一审商事案件321件,收案标的额为49.35亿元。二审商事案件4388件,收案标的额为21.8亿元,共审结一、二审商事纠纷案件4532件,结案标的额为60.75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转型期,部分行业受宏观政策、区域金融形势影响,来自贸易、运输、仓储服务等领域的案件大幅上升。阎春光介绍,近几年的商事案件中,一审案件争议标的额呈逐年攀升趋势,诉至市中院千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越来越多。2011年,市中院民二庭受理的超过千万元的一审案件只有34件,到了2014年,这个数字上升至132件,上升幅度为288%。
此外,在发布会上,阎春光表示,由于一些公司是家族式以及朋友情感为基础设立的公司,设立之初忽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的建立,而随着公司的成长,其内部形成各类利益集团,各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导致诸如知情权纠纷、会议决议效力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等案件大量产生。对此,他建议,应该建立良好、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针对商事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纠纷,他建议,相关商事主体应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规范合同的订立,并重视合同的履行。
部分典型案例
1、公司欠款,股东抽逃出资应担责 案情:甲公司欠黄某87万余元的债务,王某系甲公司股东,2013年黄某以王某抽逃对甲公司出资200万元为由,要求王某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王某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00万元是王某出资后,甲公司又向矫某借款,不是王某抽逃的出资,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408万元,王某的出资经验资后,于2010年6月22日转入甲公司基本账户,并于当日将注册资金中的200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王某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构成对出资的抽逃,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即使存在借款关系,王某将已转入甲公司账户验资后的款项,又转出进入王某账户,该资金由王某进行控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出资抽逃行为,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应在所抽逃资本2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公司资产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必然会削弱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侵害。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没能参会表决,股东告公司败诉 案情:股东蔡某、戴某和刘某共同设立“青岛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0%、20%、20%。股东刘某向戴某发出特快专递,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议,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妥投。股东戴某并未参加会议,其他股东如期举行会议并形成决议。戴某以提议和召集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蔡某、刘某按出资比例形成的表决权合计80%,形成决议的表决程序无瑕疵。故法院判决驳回戴某诉讼请求。
点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表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上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否则有异议的股东可能会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直接影响公司行为的效率,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对于股东而言,如果公司通过的会议决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救济权利,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期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