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6日讯(记者 郭玉华 郝园园) 6日省政务网公布了山东省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不同建设时期对消防安全都有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谁责任谁埋单”,对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提出了要求,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此规定3月1日正式施行。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