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李萍想将亡母名下的房子过户给自己,但因无法提供外祖父母死亡证明一直耽搁着。齐鲁晚报见习记者 王建伟 摄
齐鲁晚报济南2月9日讯(记者 马云云 见习记者 王建伟 实习生 王景霞) 想继承亡母留在银行的基金,非得开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可外祖父解放前就去世了,这证明找谁开?9日,本报对济南市民俞先生遭遇的
公证死结进行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多位读者向本报讲述了相似的遭遇。业内人士认为,涉及继承的公证法律关系很复杂,解决此类尴尬需要整个公证体系进行
改革。
情况普遍
案例一
解放前的流浪儿上哪开父母死亡证明 济南市中区市民李萍的母亲在2011年去世,但因为无法开具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她一直没能将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悉,李萍是独女,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给她。“前段时间,我到房管局咨询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建议我去做遗产公证,说手续很简便。”李萍说,她去公证处一问才知道,还得开具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
“我母亲去世的时候都86岁了,年轻时是参加革命来到济南的。我姥姥姥爷去世早,相关信息证明?”李萍说。
家住济南天桥区的王先生也有与李萍同样的烦恼。“我岳父是退休工人,在天桥区有一套棚改房。2014年我岳父去世后,岳母和几个女儿商量着把房子过户给我妻弟,就寻思着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公证处要他们出具岳父的父母的死亡证明,“老爷子解放前是流浪儿,父母早就没了,可能连个亲戚都没有,证明怎么开?过户的事儿就卡在这儿了。”
案例二
没外祖父母死亡证明十万存款继承不了 没有祖父辈的死亡证明,不仅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会遇到麻烦,有时候继承银行存款也会麻烦不断,济南平阴县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赵先生说,他父亲去世的时候,单位发了一笔抚恤款,九万多块钱。因为母亲还健在,赵先生兄弟三人就凑齐十万,将这笔钱存在母亲名下,以备不时之需。“后来母亲病重,这笔钱却没有用上。”说起这件事,赵先生一肚子火,“去年我母亲病重躺在重症监护病房,我就去银行取钱给母亲看病,结果银行说让母亲本人亲自来领。我告诉他们母亲重病无法前来,他们说没有办法,只能等母亲去世后,家人去公证处办个证明才能取钱。”
没等存款取出来,赵先生的母亲就病故了。处理完母亲的后事,赵先生想办理遗产公证,将那笔存款取出来,结果发现更困难。“他们要我出示我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可我外公外婆去世20多年了,我到哪儿开去啊?”
尴尬有因
公证错了,公证处是要赔的 “公证时严谨一点没有错,但也得讲常识啊!祖父母若是活着得一百二三十岁了,还需要死亡证明吗?”对于公证处的做法,不少当事人难以理解。对此,公证人员也有苦衷。
“公证错了是要赔的。”济南资深公证员刘疆说,因此公证人员才非常谨慎。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提到,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疆举例说,如果哥哥通过制造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把弟弟应继承的遗产骗走,那么,公证处首先会配合弟弟起诉哥哥,要哥哥把弟弟应得的财产退回。如果无法实现,公证处就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介绍,我国设有公证赔偿基金,根据《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表述,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法律所限,遗产继承确得先查外祖 除了公证人员责任规避之外,刘疆说,遗产继承公证中,我国也存在一些制度层面的制约因素。
“这是全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刘疆说,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当老人去世后,子女要继承遗产必须证明死者的父母,也就是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已经死亡。而在其他大部分国家,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外国人遗产继承中往往不会遇到这种问题。
再者,我国户籍登记信息不够详细,公证处在调查核实时比较困难。
“涉及继承的公证法律关系很复杂。”我省一公证员举例,曾有一对去世老干部的子女前来做遗产公证,子女非常肯定父母都没有再婚过,但经公证处查询,发现其父亲当年进城前在农村老家曾有一个妻子。这样,他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就一样有继承权。而这个情况,老人从没跟子女说过。
骗公证的屡见不鲜,处罚却很轻 此外,随着个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骗取遗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刘疆分析,目前在我国,这些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小。
尽管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刘疆举例说,明明是兄弟两个,其中一个却要证明自己是独生子女,以骗取遗产。若兄弟二人因此闹到法院,法院一般会以民事案件受理,不会对骗取遗产一方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强认为,公证处的严格要求是防止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应有态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办法探索
去世前开好亲属关系证明 就个人而言,如何提前防范俞先生等人遇到的公证尴尬呢?高强律师建议,被继承人最好在生前开好自己的亲属关系证明。“自己开证明比晚辈去开要容易得多。”高强说,一般情况下,这份证明上主要强调三个要点:夫妻双方是否原配、夫妻双方共育有几个子女、双方父母是否已经去世,证明可以通过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遗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高强解释,若确实没法出具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法院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作出全面分析。
小额遗产公证简化程序 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若要避免这种普遍的公证尴尬,业内人士认为,需要推行系列改革。
“很多继承公证就牵涉三四千元钱,跑来跑去还不够路费。”一位公证员说。为此,我国多地公证机构对小额遗产简化程序,不要求所有继承人都来,目前青岛已经试行。不过,何谓“小额”,目前全国标准尚未统一,从几千元至两三万元不等。刘疆介绍,目前中国公证协会正在制定领取和保管小额遗产公证的指导意见,意见颁布之后,有关“小额”的标准就会明确。
打破公证行政体制 除此之外,在江苏从事公证工作20年的梁进(应采访对象要求化名)认为,必须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
行政体制的弊端在哪儿?梁进说,在这种体制下,干多干少都一样,办少了不影响收入,办多了可能有风险。不排除少数公证员故意设门槛,把麻烦推给当事人。梁进建议,在适当提高公证员薪水的基础上,让他们承担风险。2000年,我国就已出台《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明确要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但直到现在仍有一部分公证机构没有完成改制,仍是行政体制,而改制过的也没有完全按照事业体制运营。
刘疆透露,目前业内对公证的性质存在认知差异,有的认为其代表国家,有的认为只是中介服务。全国的公证处也存在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个人合作制等多种性质。“体制不灵活带来一系列问题。”刘疆说,比如人手不足、积极性不够、服务态度跟不上等。他认为,国家作出依法治国部署后,公证改革工作会有新进展。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