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发掘物带来归属权难题 官民争利何时休?

2015-02-15 06: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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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牧民近日捡到的狗头金。



  新疆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一块7公斤多、估值千万元以上的“狗头金”。近日,当地政府表态,不会强制牧民上缴。看到这条新闻,38岁的四川农民吴高亮觉得牧民比自己幸运多了。他曾发现一批昂贵的乌木,却在之后3年经历了一场曲折的归属权争夺战,而这一切都源于相关法律界定不清晰。至今,类似这样的无主物归属权争夺战,仍在全国各地不断地重复上演。

  跟政府“抢夺”宝物

  1月30日,新疆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一块7850克的“狗头金”。这是迄今公开信息里在新疆发现的最大的一块,有人出价1000万元收购,但也有人为牧民担心——别高兴太早,有可能需要上交国家。

  对于这种戏剧化的情节,作为一名宝物发现者,38岁的四川农民吴高亮实在是太熟悉了。

  三年前,吴高亮在二姐的承包地(镇政府坚持认为发现地是在河道)发现了一批乌木。这是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特殊物质。民间素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之说。

  经专家评估,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是“金丝楠木”,属于乌木中的“极品”,价值上千万元。面对这个结论,吴高亮畅想着“以前的梦想都要因为这一笔意外之财实现了”。

  但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以“乌木属于国有”的理由阻止了他。此后,吴高亮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希望法律赋予他对7根乌木的合法所有权。这官司一打就是3年。

  去年10月,这场纷争最终以和解结束。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吴高亮自愿同意镇政府把乌木作为旅游发展的项目,镇政府支付给吴高亮7万元。双方还口头约定,日后旅游带来的收益吴高亮亦能分成。

  吴高亮并没有就此“退出江湖”,因为类似的权属纠纷太多了,他甚至因此有了一份新差事。

  这两年来,不少人给他打来电话向他请教如何和政府谈判,争取乌木的归属权。湖南、湖北的两拨人也曾专程带着一块木头找到吴高亮家里,请他帮忙验证乌木的成色。

  “木头是他们以前打井时打出来的,如果值钱的话,他们就准备开挖。我看了下,挖出来卖的价钱可能还不够挖的成本。”打官司的经历以及对乌木的钻研,让他成为半个“专家”。他用自己的见识否决了来者的挖掘计划。

  多数时候,这种业务咨询或者法律顾问的差事都是免费的。也有那么两三起案子,吴高亮收取了几千元的费用。

  他最近帮忙处理的是西南某省的一起乌木所有权纠纷 ,同样能给他带来一定报酬。这次他带上“中国乌木官司第一人”的名片,他的知名度也让他获得了特殊待遇。“我去了之后政府郑重其事地接待我,公安、法院、林业局、国土局的领导都出面了,这是一个大型的接待。”

  法规不明,糊涂账难算

  和吴高亮一样忙碌起来的,还有曾代理他乌木官司的律师张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前后有十几个同类型的案子找到我。”张敏说,这些案子都是与“发现物”的所有权、归属权有关。

  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的被称为“中国第二大”的铁陨石,后被阿勒泰市政府拉走。一年半后,当初向科研单位报告了陨石具体位置的两位哈萨克族向导专程到成都委托张敏起诉阿勒泰市政府。后来,牧场承包人也加入到了这场陨石争夺战中。

  出现频率最多的“发现物”是乌木。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出现在媒体报道中的乌木纠纷超过15起。这些乌木大多是由村民在河道里挖沙时、附近小河里寻找景观石或者钓鱼被意外发现。

  几乎每次发现乌木,都会引来一场归属权的争议。“出土一个秦始皇的东西,那是文物,没有争议。出土一个金矿,矿产资源法里找得到依据,也没有争议。”张敏告诉记者,但是“狗头金”、乌木、陨石等不属于矿产、文物的自然产物究竟归属于谁,法律却没有明确。

  吴高亮在发现乌木却被镇政府运走之后进行了行政诉讼,但2012年11月成都中院一审裁定认为,此案系确认权属纠纷 ,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同时案件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承包地内发掘 ,吴高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事后吴高亮也反思说,“我们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归属权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我们提起了行政连带民事诉讼。相当于去医院看病,挂号都挂错了,闹了一个笑话。”

  事后,他曾想提起民事诉讼,但困难也很多。“现在国内还没有一家权威机构可以认定乌木的标的额 ,由此去找哪一家法院起诉都是问题。”

  绕了一个大圈子,官司卡住了,这让吴高亮得出一个悲观的结论——“法律阻止了我前进的道路。法律不明确,打官司是白费功夫。”

  也正是基于自己失败的经验,在处理“发现物”所有权纠纷时,无论是张敏还是吴高亮,都更倾向于选择私下调解这条路。

  “法律不明确,打官司是一个冗长的过程。”张敏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天价陨石案法院虽已经立案,但一直没有开庭。“政府还是希望和解,到现在也没有结果。”

  各地处置方法天差地别

  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各种版本的“发现物”归属权纷争持续上演。

  2013年10月,一个专门挖掘乌木的团队支付给四川什邡市南泉镇新桂村村民林某2000元农田破坏补偿金,表示要在林某的承包田里挖个小洞,后来挖出三根乌木。此后,围绕乌木的归属,镇政府、专业团队、林某三方僵持不下。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南泉镇政府以原告身份向什邡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乌木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村民林某停止侵占和阻挠政府转运乌木,请法院确定乌木归国家所有。

  以等待上级法院对乌木的归属权进行明确界定为由,这起全国首例“官告民”的乌木归属案同样中止了审理。为此,被告方代理律师、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刘锋,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自然无机出产物)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定纷止争。

  “最高法后来有了一个电话答复,表示未与土地分离的乌木,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应当归土地的所有权人。按照这个说法,此案中的乌木发现地是承包地,所有权人是村集体。”刘锋告诉记者,纠纷以镇政府撤诉结束,“村里怎么处理乌木,和镇里都没关系了。”

  不过,最高法的这一电话答复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是法院的内部审判原则。如果乌木埋在河床里,也可以按此化解。但如果乌木与土地分离,例如乌木被雨水冲到河道里,漂浮在水面上归谁呢?”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政府也很难保持明朗清晰的态度。“广西有个农民看到我的新闻后,去鱼塘里一挖,果真挖出了乌木。镇政府开始时收缴了一部分,后来看见我们这边争论得这么厉害,剩下的就当看不见,不管了。”吴高亮向记者举例说。

  这也是吴高亮自己的亲身体会。他坦言,其实,除了官司里涉及的那7跟乌木,现场还有一些乌木没有被政府“搞走”。“村里很多人去挖掘现场捡漏,我捡了有一吨多。镇政府的干部看见我们抱回家了,他们就当没看见一样。他们只注重大的,没注重小的。”

  吴高亮说,这三年来,备战官司的同时他学习了加工乌木串珠的手艺。通过加工家里的那一堆乌木,他赚了七八万元钱。

  记者注意到,即使同在四川省,针对乌木归属权,眉山市和庐山县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2月10日,眉山市一村主任因卖掉乌木与村民瓜分钱款被指控盗窃罪一案开庭。这源于2013年2月,眉山市国土局等六部门下发通告,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在四川芦山县,县委、县政府不介入乌木所有权的争夺,反而充分利用民间已经形成的产业链条,只对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 。

  “芦山做成了一个产业,眉山的做法就很极端,现在乌木归属权都没有确定,何谈盗窃呢?局面太混乱。”张敏说。

  国家产权先于个人产权?

  在张敏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发现物”的争端,其实也很简单——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无论多复杂,只要法律有规定就容易了。”

  刘锋也认同这一观点。尽管他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律师建议书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但他仍然对法条的完善抱有很大的期待。

  对于这些“发现物”归属权如何进行确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现有的法条中,常被引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但是,上述法条是否适用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主要还是强调私人产权之间的争议,而非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的界定。”长期从事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研究工作的学者孔德峰认为,诸如狗头金、陨石等不是埋藏物,也不是遗失物,它们的界定在法律上都是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

  “过去的立法强调国家产权下才有个人产权,现在个人意识越来越强,对个人产权越来越尊重。地方政府如果不分清红皂白收归国有人们肯定是很反感的。”孔德峰倾向于在未来的法律界定中还应该规范一些内容。“如果纯粹是财富价值,国家不应该与个人去争。如果物质具有巨大文物、历史、科研价值,交给个人不如国家。但收归国有后的个人奖励制度也应该健全。否则,大家发现之后可能会隐藏起来。”

  在打官司之前,吴高亮与当地政府之间也曾有过多次协商。吴高亮主张的奖励金额是400万元,而对方给出的是7万元。张敏代理的阿勒泰陨石案当事双方之所以对簿公堂,也是发现者对政府给出的5000元的奖励不满。

  记者梳理现有案例发现,乌木收归国有后一般有两种命运,一是安放在博物馆中供人观赏,二是被卖掉。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发现地村庄的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而“发现者”获得的奖励最高的一笔是7.5万元。

  在刘锋看来,与“发现物”的价值相比,这些奖励明显有些低了。“这是一个坏的指引,守法的成本或许不如违法的收益。如果对发现者适当鼓励都没有,以后还会有人交给国家吗?以后找到这类东西,说是祖传的,可能比交出来更划得来。”

  转了一圈最终还是拿到7万元的吴高亮并不后悔自己当初的执着。作为一名处理归属权争端的专业人士,最近他也密切关注着“狗头金“的进展。2月12日中午,当他得知新疆当地国土部门不会强制上缴的表态时,不得不感慨,这位牧民比自己要幸运多了。

  “过去的立法强调国家产权下才有个人产权,现在个人意识越来越强,对个人产权越来越尊重。地方政府如果不分清红皂白收归国有人们肯定是很反感的。如果纯粹是财富价值,国家不应该与个人去争。如果物质具有巨大文物、历史、科研价值,交给个人不如国家。但收归国有后的个人奖励制度也应该健全。否则,大家发现之后可能会隐藏起来。”——学者孔德峰

  记者 朱艳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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