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百瓶假药从医院流向患者 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淄博的黄某委托某制药公司的王某加工生产“怡朵”(原名增智胶囊)100万粒,并对外销售。2004年,黄某找到青岛某康复医院
院长赵某,并向该医院销售“怡朵”药品。
2013年10月31日,有群众举报黄某生产、销售假药,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日立案。在侦查阶段,黄某供述了其向青岛某康复医院销售假药的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至2012年,黄某先后四次共向青岛某康复医院销售100瓶“怡朵”,价值5000余元。据赵某供述,这些药品均向患者销售或者送给患者使用。后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黄某生产、销售的“怡朵”应按假药论处。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青岛某康复医院及其负责人赵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对该医院判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二
微信上卖自制假药膏 2012年5月,别某在网上注册了一家虚拟药店。他凭着自己的药学知识自配药方,制作、包装、销售所谓的“温宫膏”。后来,别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在海口路金都新村成立“己安堂”药馆,并雇佣庞某等人进行配药、贴标等工作,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检验情况下,以每瓶128元的价格在网上进行销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至10月,别某通过淘宝网店、微信等途径共销售“温宫膏”10瓶,金额为1280元,后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别某、庞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别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庞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庞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
美容店养生馆自制假药 况某某在胶州市经营一家养生馆。2013年7月份,况某某回安徽老家时向老乡衡某某购买了生产药品用的空壳胶囊和一些药粉。2013年9月28日晚,况某某、衡某某以及养生馆员工宁某某三人将这些药粉和胶囊加工成药品胶囊。2013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场查获这些胶囊、膏药贴,经鉴定均为假药。日前,胶州法院判决,况某某犯生产假药罪,获刑7个月。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也均获刑。
记者了解到,这种打着美容院、养生馆的旗号,向消费者售卖假药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即墨的庞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美容店。2013年年初至2014年7月,他向来做美容的顾客销售中药胶囊、粉末状袋装中药、颗粒状中药丸等用于祛斑、祛痘。截止案发,销售金额为11000余元。后经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最终,庞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调查 按摩店里兜售“神奇药面” 食品药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健康。近年来,青岛各有关机构一直毫不手软地加大从严惩治力度。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去年全市共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73人。跟2013年相比,这一数字下降了8.7% 。
记者查阅往年的相关案例发现,此类案件中,利用网络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北区的徐某在同和路上经营着一家成人保健用品店。期间,他在网上低价购入假“万艾可”,然后倒手以正品的价格卖出。后警方在其店内查处45盒假冒“万艾可”。
此外,很多涉案人员多以美容店、养生馆为主,他们往往打着中医的名号,向顾客兜售自制药品。
近日,记者根据市民李女士反映的线索,来到李沧某新建小区的中医按摩馆,并以身体酸痛、肠胃不好,希望调理为由进行了暗访。对方表示,只要经过按摩并配合吃一种其自制的药面,一个月左右便可好转。在按摩结束后,店主给记者拿出一些药面,并表示这些药面价格不高,但是效果奇好。当记者问及什么成分、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时,对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只是说“都是健胃润肠的中药,对身体没有害。”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一旦发现这些美容店、养生馆所售的药品既无生产日期,也没有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应该避免使用。这种无法保证安全性的药品使用后,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说法
制售假药七种情形从重罚 记者了解到,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另外,《解释》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链接
制售假药最高判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在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假如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延伸 海外代购药品淘宝店主被免于刑罚 因帮病友代购抗癌特效药,江苏省无锡市陆勇,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按“假药”论处。
类似的案件,青岛也曾发生过。日籍华人马某,在其父亲患癌症后,他从日本带回一些抗癌的药物给父亲服用。当其父亲去世后,仍剩下一些药品,马某便在网上注册了一个商店,并通过网络上售卖这些剩余的药品和国内热销的一些日本药物。
2013年11月,马某以人民币59元的价格销售“EVEA止痛药”4盒,后被查获。公安机关从马某暂住处缴获“EVEA止痛药”7盒。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此药品未经批准并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据马某供述,所售4盒“EVEA止痛药”共挣了80元。
后来,该案被诉至崂山法院。由于马某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涉案金额非常少,没有造成危害。最终,法院判处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