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4日讯(记者 刘遥)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从13个方面加强措施,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出台该意见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防范能力全面提高;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意见要求,各县区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实名制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在落实安全工作经费方面,各级公办学校要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要求配齐配足学校安保设施设备和器材,保障学校专职安保、医护等人员经费。
其中特别提到,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由举办者承担,确保足额落实。
在保障校舍设施安全方面,意见要求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新建校舍未经房屋质量监督、消防部门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学校楼房通道和楼梯要保证畅通,不得违规设置推拉门、内开门、卷帘门或堆放任何杂物,护栏和扶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幼儿使用、入住期间不得锁闭安全出口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