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区不动产登记流程有变 房屋无使用期限

2015-03-10 18:58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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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10日消息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同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率先启动不动产登一登记。10日下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建红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不动产登记服务专题”,回复了广大网友的提问。

  新规实施后办理产权登记流程有变

  问政中,有网友提问道,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办证流程与之前有何不同?对此,王建红表示,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后,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与之前房地产登记的不同之处在于,税收部门的核税节点由原来登记审核完成后调整为登记受理完成后。

  那么,如果市民购买的是期房,是否必须开发商统一办理预先登记?王建红表示,购房人购买期房后,开发单位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

  新证登记内容有变 旧证持续有效

  问政中,有网友提问:“《不动产权证书》和以前的房产证有什么区别?”“老房产证现在不更换还可以继续用吗?”

  王建红回复称,《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房地产权证书》的主要区别有:1、名称不同,新的证书名称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登记记载的内容不同,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记载房屋、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内容;3、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码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王建红说。

  房屋不存在使用期限

  问政中,有网友表示:据说房屋产权是70年,请问70年后的房屋怎么办?据半岛网了解,不少网友将《不动产权证书》内页的“使用期限”当成了房屋所有权期限。

  对此,王建红解释称,目前,青岛市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果网友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内三区,便可以申请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据了解,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有权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文 江海峰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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