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近80岁的市民赵女士买了某胶囊类的保健品,直到2014年1月她才知道,该保健品在2013年7月被曝光为违禁品,遂找到药房要求退货,但药房称2013年9月初已经停止退款,而且生产厂家也联系不上了。随后消保委介入,经多次调解,最终药房同意让赵女士退回剩余的保健品。
“我2012年9月买了15盒胶囊保健品,用到2014年1月份才知道这个保健品是违禁品,想要找药房退款,可是他们不同意。”2014年年初,80多岁的市民赵女士向胶州消保委投诉自己的烦心事。2012年9月,她从胶州一药房以每盒400多元的价格花7000多元购买了15盒胶囊类保健品,药店免费赠送3盒。2014年1月她从朋友口中得知,2013年7月的时候这款保健品被媒体曝光,属于禁售药品,赵女士赶紧找到药房想要把剩下的13盒药品退掉。但药房表示,该保健品被曝光后,一直到当年9月初他们都为购买的消费者办理了退款。赵女士提出退货时,他们已经无法联系到生产厂家,所以不能退。
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好求助于消保委。消保委工作人员到该药房调查了解到,该店于2012年1月到12月期间销售过该保健品。2013年7月该保健品被曝光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盐酸丁二胍,该店于是积极联系生产厂家配合消费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结束,药房与生产厂家失去联系。赵女士表示,她年龄大了,平时不出门,也很少看电视报纸,根本不知道该保健品被曝光,也没有及时到药房退款。
消保委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女士购买的保健品确实是由药房销售的,所以赵女士要求药房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合法合情的原则为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药房负责人答应给赵女士退货,并退还现金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此类案例,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人们都比较注意养生,保健品的销售比较好,特别受中老年市民的欢迎,但此类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赵女士的遭遇是比较典型的。
记者又采访了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的庄沛林律师,庄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赵女士购买的不合格保健品确系药房出售,药房是销售者,赵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给予退货赔偿,然后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马云帅 本报通讯员 张磊 郑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