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30日讯(记者 郝园园) 记者3月30日获悉,市政府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从今年5月份开始,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以申请使用保证金。《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根据《意见》要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记者了解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记者了解到,在缴纳方式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不同的方式,具体要按照考核等级来进行区分。除此之外,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需额外一次性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这些保证金如何使用呢?按照规定,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因在建工程确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缴存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支取手续;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或发生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的,可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发生上访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双方共同到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施工企业,将要求其在原缴存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未补存的建设单位,依法暂缓办理其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手续。
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可全额提取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额外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缴存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取回该部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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