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观光车被撞伤车主可不赔?法院审理:需赔偿

2015-04-28 11: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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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张琳  刘斌) 现如今部分厂家在销售蓄电池观光车时往往打着不用挂牌、不用投保等旗号,这也导致了部分消费者盲目去买该类车辆,但这些厂家打出的旗号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首例电动观光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3年3月2日12时25分许,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华强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相撞,致侯某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宋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宋某诉至莒县法院,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认为,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侯某认为,目前对蓄电池观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无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门办理蓄电池观光车的挂牌、投保业务,在实际管理中属于盲区,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侯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侯某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而不能以没有规范文件、管理单位为由进行对抗。法院判决,由侯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 赔偿宋某损失78607.3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侯某承担20% 的赔偿责任,赔偿9653元。然而,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最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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