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体制、运营管理以及安全应急等方面,进行了“全覆盖式”设计,岛城轨道交通将“有法可依”。
地铁企业有执法权 “按照目标,今年9月份3号线北段即将进入试运行阶段,这标志着青岛市即将进入地铁时代。”28日,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贾福宁介绍。为了依法促进和保障地铁建设,市政府结合岛城实际,在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出台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当天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考虑到城阳区有轨电车今夏将载客试运营,时间要比地铁3号线早,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包含有轨电车系统,因此,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贾福宁介绍。
贾福宁说,全国出台地方性法规的9个城市中有8个城市(除昆明外)均通过地方性法规授予轨道交通企业部分执法权。青岛市有必要赋予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行使一定的处罚权。草案规定,“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根据草案,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竣工验收合格后,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草案明确,在车站醒目位置应当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且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和价格投诉电话。另外,其首末班车运行时间应当经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定票价应听证 轨道交通的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确定和调整票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待特定对象提供优惠,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草案对于乘车持票问题也进行详细规定。乘坐轨道交通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严禁无票证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持单程票款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对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车站内不得乞讨 根据草案,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充气气球和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或者重量超过40公斤的物品、犬只活禽等七大类物品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同时还有十一种行为在乘车时被禁止,包括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擅自摆摊设点、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演艺、乞讨等。
对于是否在地铁上“禁止饮食”,贾福宁说,在研究论证过程中认为,饮食类别繁杂,难以界定哪种饮食对乘车环境造成损害,而且由于饮食行为的即时性造成执法取证难,执法难度大。因此没有单独对饮食作出禁止性规定,将来可以考虑通过运营单位在文明乘车守则中加以倡导。
记者 朱薪雨 实习生 王玉珠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