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商业机密跳槽 青岛一企业高管被判赔10万元

2015-04-30 07:1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劳动节临近,记者从本市法院系统获悉,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尽管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仍有不少劳动者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益被侵害后,不知如何维权。此外,近年来,因为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状告劳动者的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

  案例一

  违反协议跳槽败诉


  1993年7月大学毕业后,于某就来到了青岛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副科长、科长、厂长助理等职务。2007年1月起,于某担任副厂长职务。

  2011年1月7日,于某与公司订立了核心技术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合同解除前的任何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于某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在合同解除之日起2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于某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或近似产品、从事同类或近似业务。同时,于某自行离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其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后来,公司发现,从2011年7月18日起,于某便到了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一家公司工作。在取证后,原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后经李沧法院审理认为,于某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判决其给付其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于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市中院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例二

  超仲裁时效索赔被拒


  据介绍,朴某于2006年2月6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6日上午,时任公司部门领导的朴某与职员俞某在办公室发生纠纷,进而发展为斗殴。经他人劝说,双方暂时分开。随后,双方又在其他办公场所多次发生斗殴,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公司部分财产损失。

  2013年1月25日,公司根据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给 予二人 开除的 处分。事发后,朴某不满公司处理意见,到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经 济补偿 金、加班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共计309万元。后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朴某支付2010年9月、2010年10月的差额工资共计3万元。

  后因朴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李沧法院认为,公司未依法与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朴某2008年2月至11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是,朴某直至2013年才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一审对此要求进行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支付朴某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3万元,并驳回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职工患重病单位应补助


  2011年3月16日,孙某跟青岛某服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工作期间,孙某患了癌症,并先后九次住院治疗。

  2013年6月7日,孙某以其患癌症住院治疗,公司对此知情,但在医疗期扣发工资为由,向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孙某病假工资约5千元、疾病救济费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5千元,共计2万余元。

  随后,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因孙某身患癌症,以其住院治疗前1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千元为计算基数,孙某主张在6个月工资基础上增加50% 的医疗补助费,主张的医疗补助费共计为1.8万元(2000元/月×6个月×1.5倍)。法院认为,孙某的上述主张符合规定,并判决该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1.8万元。

  特点

  企业高管被告增多


  记者从多个基层法院获悉,近几年来,本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除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用工不规范等因素外,当前的经济形势也是导致这一类案件上升的因素之一。“大环境的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一些企业欠发工资引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增多。”李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密亮说。

  记者了解到,在所有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工伤类纠纷所占比重最大。陈密亮说,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因迟滞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导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此外,在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企业中,私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较大。一些私营企业中,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以及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等问题,由此导致该类企业持续、反复发生劳动争议。

  陈密亮说,除了劳动者状告单位的案件外,企业状告劳动者的案件也呈现增多的趋势。“近年来,新型劳动争议高发,企业高管、特殊技术人才更多地被推上法院的被告席。”陈密亮解释称,这些人员的诉求大多集中在竞业禁止、股票期权、高额培训费用等领域,涉案金额普遍较高。

  提醒

  签合同要多留心


  劳动者打维权官司,虽然赢的希望比较大,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劳动者打官司,主要的障碍在于证据。”陈密亮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般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多一些。“但很多劳动者平时根本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打官司时拿不出证据来。”陈密亮提醒说,劳动者平时一定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权。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舵,针对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解答。“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细则要尽可能具体。”黄舵律师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收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要注意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舵律师表示,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则尽量取得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口头录音或书面证明等等。

  链接

  “泄密”可被追刑责


  采访过程中,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如果劳动者违反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公司,并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记者了解到,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商业机密 高管 维权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