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车祸交强险该赔吗 律师:限人身损害

2015-05-27 05:4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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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无证驾驶造成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

  案情

  2015年1月4日,被告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郭某相撞,造成二车受损、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刘某为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郭某的二轮摩托车、手机等财产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被告刘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外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关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家要求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让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财产损失作为受害人的损失之一,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律师观点

  张圣泉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条亦规定了仅人身损害依法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本案中郭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导致自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虽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该损失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

  B 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赔偿

  案情


  在某市城区某路口,王某配合民警执行盘查任务。这时,江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小轿车从该地驶过。因江某过度疲劳、连续驾驶,将王某撞伤。王某当即昏迷不醒,后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左足第2、3趾骨骨折;3.左足第5趾骨基底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此次交通事故后,王某情绪低落,烦躁不安,而且有幻听及被害性质的妄想观念,社会活动显著减少,不能正常生活与工作,精神失常。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江某疲劳连续驾驶,对王某的伤情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鉴于王某的伤情比较严重,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对其伤情进行了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王某所患的反应性精神障碍,经某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某的精神病与其遭遇的车祸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因精神病,王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给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子女抚育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行为致人伤残的,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并支付其所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王某的住院和精神病均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江某应当支付王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法医鉴定费,江某给王某造成了伤残,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江某应支付伤残补助费。据此,法院判令江某给付王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误工损失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并支付王某妻子的护理费。因王某有一幼女需要其抚养,现王某患精神病已无法正常工作,难以抚育幼女,法院判令江某给付王某幼女必要的生活抚育费。考虑到这次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患精神病并已丧失劳动能力,给王某个人及家庭带来严重后果,江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分析

  在我国,有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及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为: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即在致人残疾和死亡的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侵权人江某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王某伤残,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仅如此,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失常,其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因此法院判决给付王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律师提示

  人身权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侵害的,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林盛 潘立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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